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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合同,公司搬迁,老板失联,为工伤员工确认上劳动关系。

劳动工伤
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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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青劳人仲(2022)办字第825号

申请人王XX男1987年6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五马镇泗XX

委托代理人:程煜上海沪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

青浦区金泽镇练西XX1层C区199室

单位代表人孙X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事宜发生争议。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会于2022年6月28本件与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为保护自身权益,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确认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间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本会将申诉书副本、应诉通知、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到庭,本会作缺席审理。被申请人于年7月2日提交一份书面答辩意见,被申请人辩称,其2020年12月31日已经歇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2020年12月31日结束,故被申请人认为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间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还称因申请人有外债,其陆续为申请人垫还过多笔债务,申请人还欠其50000多元未还。

本会经查,申请人王XX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系从事销售包装制品、纸制品、文化用品等的用人单位。据查询,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为申请人办理了社保转入手续,并缴纳了2022年1月、2月、5月的社会保险费。

又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争议于2022年6月16日向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该委于当日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本会审理中,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原工厂经营地确实在2020年年底关闭,但实际上被申请人搬迁至了嘉定区XX,被申请人公司还在正常经营。申请人还称其在2020年12月底工厂搬迁后离开了一段时间,但后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又找他希望一起工作,于是其就和自己妻子翟XX两人回到被申请人的新址工作。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将申请人夫妻的工资通过的微信转发至申请人妻子处,工资发放周期不固定,经常需要讨要才会支付一些。为此申请人提供了一份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该凭证显示,付款方姓名孙X,收款方姓名翟XX,交易金额为10000,转账时间为2022年1月27日,转账说明为“你和王XX12月份以前工资及费用已付清”,凭证落款处盖有XX公司公章。

本会认为,被申请人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31日结束,但被申请人并未对微信支付凭证进行质证,也未对其转账事由予以说明,对此被申请人放弃抗辩的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结合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起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的事实,本会对申请人提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纳。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用工情况予以举证,现其放弃举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责任,故对申请人要求确认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会予以支持。

经本会主持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仲裁法》之规定,裁决如下:

确认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间申请人王XX与被核对申请人上海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朱X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杜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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