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
广西-南宁
主任律师

2009林某交通事故死亡案

损害赔偿2011-12-09|人阅读

案情:20092719时许,被告李XX驾驶粤XX号大型卧铺客车(该机动车所有人系被告广东东莞市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由容县往岑溪(容县往岑溪方向右侧路段因修路封闭,左侧道路双向通车)方向行驶,至国道324线1363KM+500M地点,适遇林某驾驶从广东新买还未上牌的二轮摩托车由岑溪往容县方向行驶至该处,两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林某在现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认定为:李XX、林某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林某的死,造成两个老人白发人送黑发人,两个小孩从此失去父亲,妻子中年丧夫的悲剧,给原告造成经济上极大的损失,精神上极大的痛苦。另外由于林某从2005年到死亡时就一直在广东佛山等地工作,故其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广东一般地区标准计算。另林某只有一个兄弟林某X。

我代理后起诉的赔偿项目:本事故具体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项目如下:死亡赔偿金14146×7=9912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627×7÷3=22463元;丧葬费2138×6=12828元;误工费31683÷12÷30×3+元;交通费元;住宿费110×5×3=1650元;伙食补助费40×5×3=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每个原告10000元);以上合计:382562.95元。

因为被告李XX驾驶粤XX号大型卧铺客车是被告广东东莞市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因此,二被告应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2009林某交通事故死亡案,法院经过两审判决最终以广东城市标准来进行赔偿。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