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1。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璋斌,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1,男,1975年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1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1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47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实际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21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合同法》已失效现平替为《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