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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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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之于当事人的真正价值

诉讼2022-06-16|人阅读

执业6年来做了很多案件发现,大多数的争议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明确的合约约定,否则就不会有争议。这些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都是各自有各自的道理,也互相无法说服对方。面对争议,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总是想倾其浑身解数来论证自身一方主张的合理性,直接证明、间接证明、类比证明、判例援引等等。其实,最终无非是解决问题,让双方都可坦然的接受一个折中的争议解决方案。这个解决方案的确认就是判决书。而律师能从中做些什么,首先,律师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次,律师应该给予当事人合理恰当的预期。最后,律师应该遵循诚实守信的基础上依照自身的专业技能和辩论策略为当事人实现最大止损和最大收益。大局观而言律师做的应该是缓和矛盾 而不应该是激化矛盾,细节处就是依靠专业能力和诉讼策略实现权益最大化。

首先,律师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代理过程中,遇见个别律师甚至在不经和当事人沟通的情形下擅自以维护当事人权益维度进行决断,如调解过程中,双方已对和解金额达成一致,付款方反馈需要对方能开具发票,因开具发票需要税点,反馈至对方律师对方律师直接称这个不行,理由是开票需要税点也是成本,双方既然已经达成了金额和解就不能在让自己方当事人再有额外支出,出发点固然很好,但是,没有问问自己方当事人的意见,这一方面没有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没有真实为当事人考虑。经过查阅合同留的联系方式单独沟通了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欣然答应了该诉求并不觉不妥。因此说,代理律师可披露风险给予中肯建议,但是最终争议处理的选择权 还是要归还给当事人的,而不可越俎代庖,否则就会好心办坏事儿。

其次,律师应该给予当事人合理恰当的预期。无端提升当事人的预期,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除非是个人专业能力所限导致评估差异,大部分情况下争议的处理结论基本是有一个合理幅度在的。代理案件的最终目的,大多是解决争议为终极目的的。很多官司,当事人一开始结怨颇深,官司打着打着就没怨念了。为什么呢,我理解应该是争议被一点点的追根问底,能更清晰的看到争议的根源,这个根源明了了,就能清晰的明确争议如何解决才能最大化止损或是最大化收益了。代理律师如果在前期就给出科学合理的预期范围,在庭审过程中也好还是再调解阶段也好,都可以让当事人作出更客观有利的判断,一则节省司法资源二则根本上解决争议三则节省各方时间和精力。

最后,律师应该遵循诚实守信的基础上依照自身的专业技能和辩论策略为当事人实现最大止损和最大收益。这就必然会让人联想到,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但是是事实,对方当事人如果提及了,是认可还是不认可的问题。面对这个问题是很考验人,我认为还是要坚持“假话全不讲,真话不全讲”的逻辑,更不能引导当事人制造/提供假证据等。

律师经验而言,针对争议没有法律规定和依据的情况下、毕竟法律不处理琐碎之事,就多援引法律原则、依据法理来审视案件并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以顺应案件本身的争议处理逻辑为基础,统揽全局找到可破僵局的窗口,协调案件各方当事人以及法官的逻辑,找到能解决争议的方案并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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