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应金丽律师
应金丽律师
河南-开封
主办律师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诉讼2022-07-13|人阅读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临颖县人,住河南省临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金丽,河南冠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诉被告***、***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金丽、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承包费用共计6703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份原告承包二被告在河南省太康县***餐厅的餐饮,由原告带领10几个员工负责二被告的***餐厅的餐饮工作,原告与被告约定月工资为53000元,后经双方协商加上烩面产品包干工资增加至56000元。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该***餐厅。事后二被告拒不支付2021年4月份、5月份的费用共计93032元,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21年5月25日,原告找到二被告要求支付工资,二被告以没有钱支付为由拒不支付,事后经协商二被告给原告签具欠条一份,证明二被告欠原告工资共计93032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餐厅法人是***,原告应告***。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25日,被告***在被告***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和***因经营太康县***餐厅雇佣***为该餐厅厨师长,现还欠***工资共计93032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认被告***在本案立案后向其支付了26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有《欠条》等证据为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现根据《欠条》的具体内容以及原告***、被告***陈述的付款情况,本院确定被告***、***向原告***支付67032元。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670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