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被告原是镇政府的公务员,因一时糊涂,盗取单位的钱款18万元,被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我们作为辩护人,在认真了解案情,翻阅卷宗后,认为本案还有很大的辩护空间,我们认为被告更应该被认定为犯挪用公款罪,以此为突破口积极与检察管和法官沟通,最终虽然没有变更罪名,但是获得缓刑,让被告免于牢狱之灾,能重获自由,好好重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