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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冬律师
李冬冬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因疫情被控制引发的违约纠纷,如何解决?

合同纠纷2022-07-21|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一、事件简介:

2020年5月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熔喷布生产线(HD45-RP600)一套。合同约定:设备总价人民币265.5万元(以下货币名称均为人民币),其中预付款为合同总额的50%,即132.75万元。款到合同生效,该预付款具有违约金性质,交货期为合同生效后25天。2020年5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付款132.75万元。后疫情防控趋于稳定,熔喷布价格急剧暴跌。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既不支付合同尾款,也不安排提货事宜),至今拖欠申请人货款132.75万元。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交涉均无果2020年11月9日,申请人提出增加仲裁请求申请,补充案件事实为2020年9月29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苏0413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75.2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132.75万元;

2、被申请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32.75万;

3、被申请人承担逾期提货的制造场地占用费及保养、保管人工费(按照1,000元/日的标准,从2020年6月2日计至提货或提存之日),暂计至2020年9月7日,97,000元;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2020年11月9日,申请人提出增加两项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小计45,000元;

2、被申请人承担因前项请求而增加的仲裁费及相关费用。

三、合议裁决:

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327,50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提货所产生的场地占用费、保管人工费(按每天100元的标准)23,800元(从2020年6月2日暂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共238天),直至提货或提存之日止;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保全费45,000元;

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8,555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4,566.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33,988.5元,因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故被申请人应将其承担的仲裁费连同本裁决第1、2、3项所列款项共计人民币1,430,288.5元于本裁决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律师观点:1、本案买卖合同因疫情起,也因疫情被控制引发了违约纠纷。经过仲裁,我方的请求大部分被支持(包括律师费、仓储保管费等),本律师的观点悉数被仲裁庭所采纳,起到的作用非常明显;2、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一定要遵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险起见,在合同履行的各节点做好记录并保存好相应的证据,以备诉讼之需;3、如感觉对方无意继续履行合同,商讨合同善后的时候最好有专业法律人士在场把关,以免被收集了不利的证据,从而导致不利的诉讼后果,防人之心不可无;4、仲裁相对于诉讼较为灵活,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是可以被仲裁委支持的;5、仲裁正常是不公开审理的,如希望诉争保密,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也是较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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