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疫情并不能成为拖欠合作款的理由

债权债务
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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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的分公司签订了多份《团队确认书》,由原告作为接待社,履行接待义务,被告的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合作款共计189436元。原告按约履行完合同义务后,被告的分公司仅支付了152000元,剩余37436元未支付。被告的分公司已注销,遂起诉被告,由被告承担责任。

【案件过程】原告向本律师咨询时表示,对方公司已经注销,而且没有钱怎么办,希望律师想办法把对方给起诉了,并且能够还钱。在接受了原告的委托后,本律师第一时间查到,对方公司是分公司,并与分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其业承认欠款的事实,但受疫情影响确实没钱,无法进行调解。本律师随即将总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这样即使分公司没钱,也不影响原告的利益,最终获得胜诉判决。

【案件结果】本案开庭非常顺利,即使在赛罕区人民法院,但可以远程开庭,判决由总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李律师总结】原告是通过网络联系到的本律师,一番咨询后决定委托,本律师在三天内将材料邮寄至赛罕区人民法院,且与法官沟通当事人也无需前往呼和浩特,选择远程开庭,以往在立案时,由于合同相对方不是总公司就会遇到困难,但在本律师与法官的极力沟通之后,并且提供相关证据,本案才能成功立案。只要律师出色,一切都会顺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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