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房东起诉索要房租

合同纠纷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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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与李某于2017年5月2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洪某出租的一套房屋,房屋租赁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约定的租金标准为每月6000元,每一个租赁年度结束后,新的租赁年度房租每月增加200元,以此类推直至合同期满。同时合同中约定了押金为首月房租6000元,并约定押金可在合同到期或解除后,抵扣应由李某承担的租金、违约金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如数返还。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续租一年,租金标准为6600元,后又续租一个月,租赁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合同解除时间,李某于2023年6月25日搬离涉案房屋,并根据洪某要求已将涉案房屋木门钥匙交到房产中介处,因此,洪某已于2023年6月25日实际控制涉案房屋,涉案租赁合同于该日解除。

  关于洪某主张的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11月7日期间的房租。法院认为,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考虑到涉案房屋内有李某未清空的部分物品,洪某曾要求李某清空物品而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告知洪某放弃房屋内物品,李某应当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同时洪某作为出租方具有及时收房、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其不得以屋内有承租人的物品为由无限期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因此法院酌情判决李某支付洪某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1100元,同时,驳回洪某其他诉讼请求。鉴于李某此前的押金洪某未退还,洪某应将扣除1100元占有使用费后的剩余押金退还至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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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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