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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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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通过中介购买被法院查封的房子,购房款损失谁来承担?

合同纠纷2022-09-02|人阅读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董某某

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委托代理律师:田丽,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2日,原告董某某与刘某某及被告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原告以123.8万购买卖方刘某某所有的一套房产,被告作为居间方为买卖双方提供促成房屋买卖、代办房屋产权过户及银行信贷服务,居间服务费为 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两次向刘某某支付购房款85万元,于5月22日向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1万元。上述款项支付后,原告被法院告知所购房产早已在2017年8月31日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原告多次找卖方和被告讨要说法,在一直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卖方刘某某最终以合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决其退赔原告购房款85万元。现卖方刘某某已被法院判刑,原告支付的85万元房款无法退赔。被告作为居间方, 将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登记在公司销售信息中对外发布,并将该套房产推荐给原告购买,故意隐瞒房产被查封的事实导致原告被骗,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居间服务费1万元、赔偿购房款损失85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判决结果:

1、被告退还原告居间服务费1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

2、被告在案外人王某某、刘某某返还房款85万元履行不能的情况承担70%的补偿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及房屋出售人刘某某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被告收取原告居间服务费,其作为专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具备较强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机构,有义务对涉案房屋的真实情况(包括是否被查封、抵押、限制交易等)进行必要的审慎审查并将真实情况告知于原告。本案中,涉案房屋在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已被法院查封。被告作为中介人,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尽到上述审慎的审查义务及告知义务,导致原告购买涉案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且原告基于对被告居间服务的信赖已支付了部分购房款,现尚未追回,原告因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虽王某某、刘某某已被判退还上述购房款,但二人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并均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无力支付上述款项存在高度可能性,故被告应在王某某、刘某某返还房款不能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亦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被吿承担70%的补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居间服务费1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85万元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因被告并非该款项实际占有人,故不应承担该笔款项的占用期间利息损失。

田律师提醒:

购房者通过中介购买房屋时,要选择专业、负责任、房产诉讼纠纷少的中介机构。此外,对于中介机构推荐的房源,购房者自身也要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不能完全信赖中介机构。否则,购房者因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购买到被法院查封的房屋,自身对于购房款损失要承担相应地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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