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章荣律师
章荣律师
安徽-宣城
副主任律师

成功案例:二审改判罪名,刑期从十年减至六年

刑事辩护2022-07-15|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与任某某商议,两人合伙共同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收转诈骗团伙的非法所得,并从中提成非法获利。为此,两人还吸纳了霍某、唐某等人组成洗钱团伙,为上游诈骗团伙转移资金,任某某负责联系上游犯罪团伙,洽谈“业务”,获取指令;周某某负责管理账目,组织霍某等人收款、回款。至同年5月28日,先后造成分布全国各地、不明真相的曹某某、蔡某某等70余名被害人上当受骗,诈骗金额共计155余万元,诈骗人数之多、诈骗金额之大,在全国各地均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该案历经一、二审审理后发回重审,重审阶段,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某某与任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为其提供帮助,应当以诈骗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绩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周某某与任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律师工作】

被告人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自行书写刑事上诉状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上诉。章荣律师接受委托后担任周某某的二审辩护人。

由于时间紧张,章律师抓紧前往宣城市人民检察院调取本案卷宗,详细进行阅卷,剖析主要案情,制定辩护思路。随后,前往宁国市看守所会见已经被羁押两年之久的周某某。在会见过程中,章律师认真听取周某某的上诉理由,详细询问了周某某的整个涉案情况,也与周某某沟通了在之前的三次审理中所坚持的态度,并将自己对本案的辩护思路向周某某进行阐述,尤其是对本案一审认定的罪名提出异议,认为本起案件属定性错误,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周某某定罪量刑,该罪的量刑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如若罪名更改将极大的减少周某某的刑期。周某某认真听取章律师对本案的剖析,认同了章律师的意见。

章律师整理全部案件材料后,经过认真梳理,及时将辩护意见与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二审开庭审理后,章律师多次和主审法官进行了当面沟通,提交了本案的书面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简略)】

首先,辩护人对案件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对一审法院认定周某某构成诈骗罪罪名有异议,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关于本案是否应定性为诈骗罪,依据《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周某某是否符合该规定的相关情形。辩护人认为其是否与诈骗团伙通谋实施诈骗是认定罪名的关键,如有通谋,当然是诈骗罪共犯,否则,只能根据事后所实施的行为定罪量刑。

其次,从周某某人的供述来看,本案中任某某和周某某在得知可以通过银行卡替人走账提成获利后,明知他人可能是在实施刷单、游戏类、博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两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合伙并发展成员为该团伙提供银行卡等收款,扣除与该团伙商定的提成后再将资金转移给该诈骗团伙,并无证据证实两人与上游诈骗团伙有通谋,帮助诈骗团伙走账转移资金。根据《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上游犯罪团伙暂未归案,并无证据证明任、周两人与该团伙有事前通谋的行为,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应认定任、周两人为诈骗罪的共犯。

最后,辩护人就关于周某某具有的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最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撤销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改判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成功的变更罪名从而减轻判罚的刑事案件。承办律师在案件基本事实查清的前提下,结合案件事实,充分运用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就案件定性,即本案应当以诈骗罪共犯还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最终达到变更罪名,减轻刑期的辩护目的,被告人周某某及家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犯罪中新手段、新形式层出不穷。办案机关有时对于案件的定性也存在不同意见,甚至出现错误的判罚。如何就案件准确定性,做到罪刑相适应,给予罪犯以公平公正的判罚,即是公检法办案机关的职责,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也是重大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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