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董雨春律师
董雨春律师
福建-厦门
高级合伙人律师

合同纠纷-无书面合同追究公司及股东责任

债权债务2022-11-02|人阅读

【案情简介】

本案中,某广告公司因欠广告制作费用委托本团队律师处理。接受委托后,团队律师仔细了解了案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由于时间久远,也没有原始广告制作的相关凭证,除了双方股东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双方关系外,没有任何其他证据。

经查,广告公司为个人独资公司,于是将广告公司及股东一并起诉法院,要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庭审中,广告公司拒不承认双方有广告制作关系,对微信聊天记录也不确认,不承认聊天双方的主体。

【案件分析】

首先,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时间久远,也没有原始广告制作凭证,两广告公司是否存在广告制作关系,有无尚欠广告制作费用,就取决于微信聊天记录是否真实,聊天的主体一方是否为广告公司的股东。本团队律师考虑微信可能是实名认证,便到腾讯公司,调取了微信的实名认证信息。果不其然,该微信就是股东实名认证的微信。

其次,股东王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股东的财产是否独立于公司财产,而该举证责任在于该个人独资股东。。因此,股东提交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公司财产。

【代理律师意见】

第一,虽然原告与被告广告公司没有就广告制作签订书面的协议,但原告已完成广告制作,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也予以接受,其股东王某多次在微信中确认其欠付原告广告制作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原告与被告的广告制作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原告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被告依法应当支付广告制作费用。

第二,被告广告公司是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个人独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股东王某提交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不足以证明个人财产独立公司财产,应该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和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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