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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明律师
赵德明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加盟有陷阱,投资须谨慎,律师来解密

知识产权2022-08-10|人阅读

商业实践中,有些人是赚终端客户的钱,有些人是赚小商人的钱,类似的加盟代理协议,往往有很多坑。本律师办理过数十起特许经营合同(俗称加盟)纠纷的案件,对该类案件办理有一定的经验和研究,了解该类案件发生的原因及风险,本文对该类案件作一些简要归纳、总结、分析、提示,与大家一起分享。

一、专业律师解密加盟陷阱

无论是加盟公司,还是加盟商,在从事加盟经营活动时均应加强对加盟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认知水平。

本文特别提示有加盟意向的加盟商,要避免落入加盟的陷阱,注意以下三个坑:

1、加盟合同签订,费用是个坑。例如合作费用10万,费用构成:技术培训费30% ,网络培训费15%,核心材料15%,……注意了,这个技术培训费就是你参加加盟公司组织的开店运营培训两、三天学习的费用,网络培训费就给你安装个APP网络学习课件,核心材料就那两本培训材料,如果你参与培训了,这个60%费用就认为你认了!其实这些培训的实际价值充其量也就值两、三千元, 所以一定要仔细看好合同费用构成情况,这样的加盟合同一定不能签。

2、选址坑。有的加盟合同规定,由一方或者双方提供选址,加盟期1年,这合同期限内,加盟公司故意在网上找一些地址发给投资人,房租很贵,让加盟商去看,加盟商承受不了费用肯定不会同意,而加盟商选择人气较清冷、租金便宜的地方,往往特许加盟公司找理由不认可,这样来来回回地拖延,将时间拖到加盟合同过期,不退还加盟费用。如果遇上3个月还不能确定地址的情况,请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起诉退还加盟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商标侵权坑。加盟公司不具备资质(公司没有自己的注册商标),虚假宣传(广告夸大其词), 加盟商开店后,被商标权利人发现后起诉,或者投诉举报,而有预谋的特许加盟公司可能要跑路了,这时候你一定要及时委托律师起诉,冻结该特许加盟公司的资产,以免挽回不了损失。

二、本律师办理案例分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4918号)

2018年6月,原告彭某某被邀请去上海参加被告上海某公司“答案”奶茶品鉴会,会后双方签订了加盟《合作协议书》,合同约定上海某公司特许彭某某在南京市溧水区经营“答案“奶茶项目,彭某某向上海某公司支付加盟费60,000元。后上海某公司协助彭某某在南京市溧水区选择了店址,彭某某按照加盟公司授权的标识装修了门店并试营业,奶茶店刚开业一周,8月12日第三人南京某公司找到彭某某,称门店使用的商标标识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出具《商标侵权告知函》,彭某某将情况反馈给了上海某公司,10月18日,溧水区市场监管局向彭某某出具溧市监令改字(2018)17001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彭某某限期整改店铺门头,彭某某开设的奶茶加盟店因加盟公司授权的标识涉嫌侵权无法正常营业,此时,上海某公司已人去楼空,彭某某无法与加盟公司取得联系,无奈,只能将营业才三个月的奶茶店关门停业。2020年11月,彭某某委托本律师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某公司及其唯一股东彭某,请求确认解除其与上海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请求判令上海某公司及股东彭某返还其特许经营加盟费60,000元。稍后,彭某某收到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送达的奶茶店门头使用商标侵权的起诉状,商标权利人要求赔偿商标侵权损失50000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法院认为:上海某公司未向彭某某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特许经营的相关信息,虽然上海某公司在签订涉案合同后提供了选址、培训、提供设备等服务,然在作为其核心经营资源的商标标识存在侵权风险、加盟商遭投诉、处罚的情况下,加盟商难以持续经营进而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解除于法有据,上海某公司关于涉案合同于2019年6月履行完毕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遂判决:确认原告彭某某与被告上海澳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2019年2月21日解除;被告上海某公司返还原告彭某某项目合作费52,000元;被告彭某(公司唯一股东)对上海某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律师总结案例

本案中,一方面,上海某公司作为加盟公司(特许人)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尚不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并不享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即其就未注册的商标标识并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故该标识难以作为其对外授权的经营资源;如果他人已有相同或近似在先注册的商标,则上海某公司将自身未申请或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标识作为经营资源特许他人使用的行为,将使被特许人处于侵犯他人商标权利的现实风险中,加盟者将承担商标侵权败诉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彭某某作为加盟商(被特许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对企业、行业及相关商标的情况有必要的认知,在未充分审核特许人资质的情况下便贸然签约,未尽到其作为商业经营主体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导致自己陷入加盟的困境,但因其能及时委托律师维权而挽回了大部分损失。

本律师提醒:对于中小商家或者个人投资者,在收到加盟邀请的时候,多留点心眼,很多加盟公司搞的是套路,他们不是想让你赚钱,他们是想赚你的钱。

经营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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