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北京xx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xx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北京xx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廊坊xx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xx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廊坊xx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xx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北京xx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