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8月,乙公司因需要资金周转提出向甲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2年,甲某同意,双方遂于2017年9月初签订合同,甲某亦于签订合同当日通过丙某将借款支付至乙公司公账。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某多次催促乙公司还款,但乙公司均不予理会。甲某认为乙公司行为已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并将丙某列为本案的第三人。
二、法律分析
甲某的借款是通过丙某支付,在诉讼中应如何证明自身已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
首先,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审查的重点都是资金的流向,审查借款是否是从甲某流向乙公司,能否形成完整的资金链条。本案中,丙某作为中间人,甲某是先将借款100万元整支付至丙某账户,后同日,丙某使用该账户将借款支付至乙公司公账,在资金的走向上形成了完整的链条。
其次,当丙某完成转账后,甲某将丙某的转账回单通过微信发送至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回复“确认收到借款100万”。
最后,在本案诉讼中,可以要求丙某出具《情况说明》或出庭详述整个借贷过程。
自此,甲某的资金走向完整且取得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认及丙某的确认,甲某已经基本上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仔细审查了资金的流向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判决乙公司应当偿还甲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支持了甲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建议
在进行民间借贷时,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当保存完整资金流向的证据,出借人需保存其出借本金的转账记录,如通过现金出借,需写明收据,并保留提现记录;借款人需保存好偿还本金、利息的转账记录,通过现金还款的也是需要写明收据,并保留提现记录;涉及到大额资金出借及偿还,尽量使用转账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