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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荣梅律师
黄荣梅律师
福建-泉州
主办律师

原告林xx、王xx与林xx等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名誉/肖像/人身权2022-08-29|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2021年12月5日晚9时许,林xx基于农村佛事活动及生日召集死者林xx等8人到自家经营的安溪县城厢镇“xxx酒楼”二楼包间聚餐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饮酒后的死者林xx未与林xx辞别自行驾驶闽Cxxx号小型轿车离开,凌晨2点53份56秒,死者林xx驾驶闽Cxxx号小型轿车从安溪东高速入口往西坪方向行驶,2021年12月6日3时10分许,死者林xx驾驶闽Cxxx号小型轿车从安溪县城往西坪镇方向行驶,途经358国道129km+270m(虎邱镇湖西村路段),车辆碰撞路外行道树木,造成林xx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死者林xx死后,共同饮酒的人未迁往吊唁及看望、慰问家属,因此死者林xx的父母决定起诉共同饮酒人,委托本律师担任其特别授权代理人。

二、办案经过:本案经过充分了解案情,包括前往安溪县交通警察大队调取案件相关证据,撰写诉状,本案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之后,于2022年5月18日下午组织调解。因本案被告较多且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本案最终进行开庭审理,2022年6月5日一审判决。

三、办理结果:本律师在本案在开庭前后曾多次于承办法官沟通,因本案死者系成年人,酒后自行驾车离开,且本案中多名被告的证言相互印证死者曾谎称叫了代驾驾车离开。因此本案中各被告是否尽到共同饮酒后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很大的争议。经过充分的举证和辩论,本案最终判决包括林xx在内的五名共同饮酒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5名被告合计赔偿原告72194元。本案的结果符合原告的心理预期,当事人对本律师的代理工作非常满意。

四:办案心得:聚餐吃饭是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当同桌之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其他聚餐的人应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林xx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53.38mg/100ml,其死亡与本次醉酒存在因果关系(这也是本律师在辩论阶段反复强调的一点,最终得到审判长的认可)。林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应有明确的认知并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对其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产生的不利后果,对其放任自身过量饮酒并坚持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林xx等人作为与死者的共同饮酒人,虽然证据显示桌上并没有发生劝酒行为,但放任死者酒后驾车,没尽到最大限度的劝阻义务,对死者交通事故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林xx作为本次饭局的组织者,理应比其他聚餐人员负有更为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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