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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陈某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辩护2022-08-29|人阅读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豫 1603 刑初 294 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盗窃罪,于 2022 年 1 月 30 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由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 年 7 月 1 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 2022 年 7 月 6 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辩护人张向阳,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洋,男,因涉嫌盗窃罪,于 2022 年 1 月 30 日被淮阳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由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 2022 年 7 月 1 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 2022 年 7 月 6 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辩护人许飞,男,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22〕278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陈某洋犯盗窃罪,于 2022 年 7 月 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张向阳、被告人陈某洋及其辩护人许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 年 1 月 27 日 03 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陈某洋在淮阳区某某镇红绿灯路口某小吃饭店吃饭,后将被害人刘某敬停放在该饭店门口的车牌号豫 P***** 黑色比亚迪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 3000 元。

经查,二被告人在案发后已将被盗车辆返还给被害人。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陈某洋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二被告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二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陈某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二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在到案后归还了被害人的车辆,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犯罪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从宽处罚。二辨护人辩护理由与庭审查明一致,依法予以采纳;二辩护人又辩称,二被告人主动联系公关机关,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被认定为自首。经查,公安机关在接到被害人的报警后,通过调取监控视频,掌握了二被告人的线索后,将二被告人逐一抓获。故二辩护人的本条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人陈某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成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何芳芳

书记员 李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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