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贝贝律师
张贝贝律师
天津-天津
合伙人律师

因公司被收购而被安排至新公司工作的,经济补偿金该怎么计算?

劳动工伤2023-05-23|人阅读

王某于2010年6月入职天津A公司,担任技术员,2018年5月,天津A公司的部分资产和业务被天津B公司收购,包括王某在内的数名A公司员工,因是被收购资产和业务的核心技术人员,劳动关系一并转入B公司,收购交接日,B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8万元,担任运营总监职务。2023年5月,B公司因战略调整,决定将王某所在部门整体裁撤,部门领导找王某协商,决定支付其5个月经济补偿金和1个月代通知金作为赔偿,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王某认为即使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该按照2010年开始计算其工作年限,而不应该自2018年开始计算其工作年限,王某与公司沟通无果,为保护自身权益,王某通过网络平台找到本律师。

本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因原公司部分资产和业务被B公司收购,故而成为B公司员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因原A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故,天津B公司应按照2010年入职计算王某的工作年限,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终,在本律师的代理下,通过沟通谈判与仲裁等途径,最终为王某拿到了足额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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