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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交通事故2023-04-03|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0日,王某驾驶C车与驾驶D车的罗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和财产不同程度受损。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应负全部责任。

  王某系甲公司员工,持B2驾驶证,事发时王某在执行甲公司任务。

  甲公司系C车重型半挂车的所有权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发时车辆在保险期内。驾驶员需持有A2驾驶证才能驾驶C车。

  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羁押。2019年3月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应在C车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共计122,000元,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共计壹佰万元。

  保险公司履行完上述赔款义务后,依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下称“《道交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12万元)向王某及其用人单位甲公司进行追偿。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被告甲公司给付原告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款12万元及利息。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甲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准驾不符是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在追偿权案件中被告甲公司抗辩,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二条及《道交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的,保险公司可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内进行追偿,但本案中王某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证的范畴。对此笔者有不同的意见:

  1、王某的行为属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附件一《准驾车型及代号》之规定,所谓准驾车型不符,指驾驶的机动车与本人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

  本案中,重型半挂牵引车须持有A2驾驶证才能够驾驶,但王某仅持有B2驾驶证,定义上属于“准驾车型不符”,本质上为未取得重型半挂牵引车相应的A2驾驶资格。

  2、准驾车型不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

  2005年12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国法秘〔2005〕436号)中,认为“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2007年11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327号)中,再次确认,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

  2020年8月6日,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8号)中进一步明确,驾驶机动车与准驾车型不符的,在案件办理时,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采取行政处罚时适用《道交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关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进行罚款或者拘留。

  综上,本案中王某虽然持有驾驶证,但B2驾驶证不包含可以驾驶重型牵引挂车,其行为属于准驾不符,属于开了不被允许开的车,属于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保险人有权在交强险项下追偿。

  二、交强险追偿,保险人是否需要履行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被告甲公司辩称,在吉安中院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法院并未支持保险人的免责事项的抗辩,保险公司就有关“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免责条款因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而应认定无效。

  笔者认为,因交强险与商业险在保障范围、赔偿原则、费率及保费等方面的不同,对保险人的特别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要求亦不完全一致。交强险属强制性保险,基于的是保障功能,保险人承担的是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为了使受害人不因侵权人的无资力而陷入损失难以填补的境地,其对违法情形下的损害仍然予以赔付,但同时为了降低交强险中的道德风险(例如可能会存在被保险人因车辆投保交强险就鲁莽驾驶、违法驾驶),惩罚鲁莽驾驶、违法驾驶的行为人,司法解释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这属于法定追偿权,该条款效力并不因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义务受到影响。

  综上,在交强险追偿中,侵权人以保险公司未履行特别提示及明确说明作为抗辩事由不成立。实务中此类案件不在少数,故在此提醒运输企业,招募及委派员工进行运输活动时,应审查员工驾驶证、运输从业资格证与运输车辆是否适配并在有效期内,并进行严格培训,防止员工出现无证驾驶(含准驾不符)、醉驾、药驾等情形,给社会和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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