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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注销公司,是否还能执行回款?

债权债务2024-02-01|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6年,冀州市**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为了骗取钱财,在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镇附近各村宣传以年利率8%高息借款。附近众多村民纷纷出借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出具简易借据,载明借款数额与利息,未注明借款期限。资产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用借到的钱款投资到农村楼房建设中,后来村民知道由于新盖的楼房是违法建筑,被责令拆除,郑某自认为赔钱,不想偿还附近村民的借款。碍于本村父老乡亲的面子,只归还本村村民的借款,外村的借款基本未偿还,扬言只还20%本金。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向张甲、张乙借款20万元、30万元,到期后两人多次向资产管理公司催款无果。张甲、张乙多方打听得知资产管理公司为了逃避债务,悄悄地把公司注销了,眼巴巴的看着自己的辛苦钱被骗走、心有不甘,就把债权转让给了石家庄的亲戚张丙。2020年3月,张丙委托律师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郑某、闫某,郑某、闫某提出管辖异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判决股东郑某、闫某对冀州市**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万元、30万元。2020年3月,张丙委托律师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未查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2020年6月,张丙委托律师,考虑到郑某把钱款投资到农村楼房建设中,由于是违法建筑,被拆除,郑某难以实际上进行赔偿;于是在股东闫某所在的冀州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代位析产诉讼,起诉了闫某及妻子、母亲、岳父,并查封了四人的银行账号和这几个家庭的耕地地力补贴。2020年9月, 闫某考虑到影响家庭生活和孩子上学,闫某到处找人说情调解,后来向法院承认愿意还款,认为自己冤枉,没有实际拿到钱,只愿意出一半,律师坚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法院努力调解,最后达到一致意见:闫某还款,张丙放弃诉讼费等,并答应主动到法院为郑某、闫某解除高消费和失信人记录。

  【判决结果】

  判决股东郑某、闫某对冀州市**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0万元。

  【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旦公司进行注销登记,那么公司就宣布终止,在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也就宣告消灭。换句话说,一旦公司进行注销登记,公司就不再存在,任何人都不能够向其主张权利。既然找公司要钱已经变得不可能了,那本案应当谁来承担债务?其实,对于债权人来说,并不是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一经注销,自己的债权就不能够得到保障。事实上,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依法向那些已经注销公司的股东请求赔偿,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如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股东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那么股东就必须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也就是说股东需要承担没有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公司及股东对这笔债务是知道的,然而多数公司一般将公司解散清算只作表面处理,却没有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全体已知的债权人,让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应当对此负责。因此,法院判决该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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