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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于炜律师
周于炜律师
江苏-无锡
主办律师

借款纠纷二审维持原判

民间借贷2023-03-18|人阅读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xx)辽xx民终x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Y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G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大连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ZXX,江苏恒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YXX因与被上诉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XXX人民法院(20XX)辽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YXX上诉请求:一、撤销(20XX)辽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偿还15万元及利息的责任;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审理此案程序违法,本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人已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一审法院未进行审理,且未出具相应法律文书,违反法定程序。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欠据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银行往来多达几百万,上诉人与张欢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上诉人与张欢之间也没有借款事实及借款凭证,本案中不存在被上诉人替上诉人还款的事实,从而可以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该欠据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XXX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是民间借贷案由,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上诉人说借据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借据有上诉人的个人信息签名及按手印,上诉人应该对其主张的所谓的非真实意思表示举证证明,否则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银行往来多达几百万,针对这节我方的意见是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其转帐给被上诉人款项的性质。关于上诉人与张欢之间没有借款事实和凭证这句话,被上诉人诉讼主体是被上诉人,是被上诉人在张欢处借了款项后又转借给上诉人,后由被上诉人还款给张欢,并且案涉款项属于被上诉人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合上诉人亲笔签名的欠据,被上诉人有权利向上诉人主张偿还责任。2017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还处于恋爱阶段,被上诉人在自己的亲戚处借资金支持上诉人的生意经营,后来又替上诉人归还借款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上诉人于法于理都应该承担还款义务。上诉人还应该举证证明不存在被上诉人替上诉人还款的事实,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希望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X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完毕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期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LPR计算);2.本案保函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于XXXX年XX月XX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于XXX年XX月XX日分三笔向被告尾号3XX的XX银行账户中转款共计30万元。XXXX年XX月XX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载明:本人YXX于XXXX年欠XXX垫付给张欢的借款合计15万元。欠款人承诺:自即日起15个月内结清。若不结清欠款,欠款本金及利息,债权人XXX可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所涉及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代理费、交通费等,其费用全部由欠款人承担。还款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开始执行。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欠据》后,未向原告偿还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据、汇款明细等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属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完毕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期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LPR计算)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其系因被迫出具欠据,并未从原告处借款的答辩意见,因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该项答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的保函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款项实际的发生情况,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Y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XX欠款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完毕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期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LPR计算);二、驳回原告XXX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54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YXX负担。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案涉15万元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欠据、汇款明细等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诉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现上诉人主张其向被上诉人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因受到胁迫,而非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间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但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应承当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上诉人的该节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管辖权异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在一审法庭调查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已超过法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故对于上诉人的该节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Y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上诉人YXX已预交),由上诉人Y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XXX 审判员:XXXX审判员:X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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