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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欣益律师
陈欣益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帮信罪,依法辩护获缓刑

刑事辩护2023-07-31|人阅读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3)鲁0114刑初18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柘城县XX,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辩护人陈XX,郑州XX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刑诉(2023)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 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欣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注册企业柘城县XX工作室的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帮助支付结算。经查,该银行账户流入包括刘X、杜XX、曹XX、孙XX等人被骗资金147980元在内,共计异常流水金额1858800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共计10000元。

另查明,1.2023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河南省柘城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已缴纳违法所得1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陈X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张某某已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报警记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人刘X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十张、刘X被诈骗案情况说明、外地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孙XX被诈骗案卷资料、杜XX被诈骗案卷宗资料、曹XX被诈骗案卷宗资料、张某某银行卡涉案情况说明、证据来源情况说明、张某某银行卡主体及以银行卡明细一宗、办案说明、前科查询证明和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立。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某系经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其构成坦白,且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XX

2023年5月11日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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