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赵芳律师
赵芳律师
山东-烟台
副主任律师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赵律师帮助当事人争取到抚养权及较高抚养费

婚姻家庭2023-03-25|人阅读

导读:

近年来,“代孕”、“弃养”、“非婚生”等涉及法律道德伦理话题经常引发社会热议。不论公众对“代孕事件”和“未婚生子事件”如何看待和评价,有一个不可忽略的事实,就是孩子的抚养问题。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这里的子女不仅指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还包括人工生育子女(人工授精和代孕)、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基本案情: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 陈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 赵芳律师

被告 叶某,男,汉族

案情概述:

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恋爱后并开始同居,不久原告怀孕,并赴美国产子。孕期,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独自回国,留原告独自在美国产下一子,其子取得美国国籍。回国后,原告与被告再次同居,又因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暴,导致原告决定带着孩子离开,结束同居生活。但考虑到孩子尚小,原告不想因个人感情原因而剥夺孩子的父爱,故原告仍同意被告对孩子进行探望。然而,被告却利用探望机会,未告知原告,既将只有3岁大的孩子带离藏匿。为此,原告陈女士不远千里来到男方所在地烟台寻找孩子,同时,为了长远考虑,陈女士委托赵律师代理其通进行诉讼,希望通过司法程序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并获得法律保护。

案件结果:

赵律师接受委托后给予陈女士专业性的指导,双方共同努力,从各方面搜集、梳理了的对女方有利的证据材料,开庭后,赵律师向法庭进行了大量举证、论证,促使男方同意与陈女士协商和解。协商后,男方同意孩子由女方抚养,并且在本案中,赵律师还为孩子争取到了较高的抚养费由男方每月定期支付至孩子成年。

本案结语: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本案为了避免非婚生儿子再次被男方带走,脱离母亲监护,陈女士委托赵律师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之诉,请求法院判决儿子抚养权归陈女士,男方依法支付抚养费。由于孩子已经年满两周岁,且男方经济实力较强等客观因素,本案存在较大诉讼风险,但经过律师努力,促使男方同意调解,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较为理想的结果。

家事纠纷中采用调解结案,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诉讼等各项成本,还为当事人有效规避了诉讼风险,同时也是更利于化解相互矛盾达到良好社会效果的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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