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邹某与汤于1999年相识于广州,后自由恋爱,于2000年1月17日在醴陵市民政局登记结婚,邹某是入赘原告家做上门女婿,两人婚后有一子小汤,后全家一起(与父母)在镇上自建房屋一套,不久后因邹某出轨,为挽回家庭2014年6月份汤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一次,当时调解过程当中,邹某写了保证书,且悔过态度诚恳,汤某撤诉。不久后又在城里购买一套商品房,期间邹某又多次出轨,汤某狠下决心离婚,汤某于2022年2月份起诉离婚一次,判决不准许离婚,2022年10月份再次起诉离婚,还是没有离成,22023年6月份再次起诉离婚,后调解离婚。
该案在本代理人与被告邹某多轮协商,多次沟通下,终于达成了离了婚调解协议,调解书目前现已双方签收并送双方当事人。
调解结果:
二、原、被告夫妻共有的位商品房归被告邹某,邹某给付原告汤某经济补偿款100000元,以弥补原告财产分割不足,此款被告邹冬铁同意在领取调解书之日支付20000元,2024年1月30日前付30000元,余款50000元在。
三、被告邹某如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如数支付补偿款给原告汤某,原告某可就补偿款的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
四、原告汤某应积极配合被告邹某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该房屋剩余按揭款。
五、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
案件反思:
离婚案件从小的方面说牵扯到一个家庭的安定,所以很多时候,法院也是宁拆十座庙不悔一庄婚,起诉离婚判决两三次不尊许离婚,在司法实践当中是非常常见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