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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原告撤回起诉

名誉/肖像/人身权2023-04-13|人阅读

医疗纠纷原告撤回起诉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竹民初字第1197号

原告邱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李娟,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卫生院,住所地XXXXXX。

法定代表人廖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XX,系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川,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XX与被告大竹县XX卫生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XX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邱XX承担。

审判员  雷晓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向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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