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原告林某与被告涿州市某房地产公司1、王某1、王某2及涿州某房地产公司2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于2017年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涿州市某房地产公司1开发的房屋。然而,被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房屋也未符合出卖条件。被告一方辩称合同有效,并称原告对房价的判断错误导致未获利润。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及服务费。此外,涿州市某房地产公司1和涿州某房地产公司2应退还原告支付的服务费。被告王某1、王某2应对注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及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