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代理原告,不负所托!
原告许X生与被告张X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2)闽0203民初22459号
原告:许X生,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福,福建善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阳,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X生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X阳立即向许X生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许X生、张X阳共同确认,截至2022年11月23日,张X阳尚欠许X生借款本金171297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11月23日的利息22337元,此后以借款本金171297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许X生同意张X阳分期偿还借款本金171297元、截至2022年11月23日的利息18703元,合计190000元,具体分期方式如下:于2023年1月15日前偿还80000元,于2023年2月15日前偿还55000元,于2023年3月15日前偿还55000元,款项均转账至许国生名下收款账户:户名:许X生,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瑞景支行。
三、若张X阳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许X生同意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若张X阳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则视为全部款项到期,许X生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扣除已还款项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还款项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抵扣。
四、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许X生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