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最近处理的一起装修合同纠纷中,我方代理的是一家装修公司,对方当事人是承包装修公司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方起诉我方,要求支付尾款。起初当事人想以对方当事人装修质量有问题为由主张反诉,要求对方赔偿。我在仔细审查对方证据后,发现对方并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我方在这份合同中约定的总金额是多少。因此,最终法院以金额约定不明为由驳回了对方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