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81民初7615号之一
原告:陈X*,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浙江首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XX,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于2018年6月13日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8)浙1081民初761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原告陈X*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65元,减半收取6582.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82.5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判员 赵XX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无
代书记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