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杨某2018年入职A公司,2020年被借调到B公司,2021年杨某与A公司合同到期后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于杨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B公司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于是杨某将B公司作为被申请人、A公司作为第三人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其以2020年期间既在A公司工作又在B公司工作,在A公司已经支付杨某工资的情况下,主张B公司支付其2020年的工资。杨某作为考勤员,将自制的考勤表作为证据同时向A、B两公司主张加班工资(包括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该考勤表上显示杨某除春节以外的所有时间无论白昼都在工作。另外杨某又以B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赔偿金。以上请求合计金额四十多万。
案情分析
本案代理人代理的是A公司和B公司。
第一,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
公司章程对盗窃有明确的处理规定,该章程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且公司对员工进行了公司章程的培训。杨某在明知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依然作出某些行为,公司有权作出开除的决定,且同时通知了杨某和工会。公司与杨某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杨某从A公司被借调到B公司,B公司再无需支付借调期间工资。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有借调协议,且杨某在申请书中自认同意借调,在借调期间杨某工资由A公司发放、社保由A公司缴纳,与B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后2021年杨某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B公司开始为杨某缴纳社保,双方劳动关系才正式成立。因此,B公司无需再额外支付杨某借调期间工资。
第三,不存在加班的行为。
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两公司均对杨某的岗位实行了不定时工作制,并经过了劳动行政机关的审批备案。杨某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公司对其采取灵活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杨某主张其每月每天二十四小时均在工作,客观上明显不可能达成。因此,两公司无需向B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审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采纳了被申请人的观点,驳回杨某的全部请求。
实际本案申请人的请求有十几项,主张金额高达几十万,在劳动案件中比较少见,在办理过程中,代理人对诉请逐项进行分析,通过搜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协议、会议、通知等文件证明公司的各项制度及决定系合法的,没有侵害杨某的劳动权益,提供证据多达百页,最终得到代理人与A、B公司均满意的结果。
结束语
并不是在每个劳资案件中,用人单位都处于强势地位,本案中劳动者利用自身考勤员的优势以及公司的管理漏洞,早早地做好仲裁的准备,请求的金额也大大超过了合理范围。公司应当完善内部管理,保留相应的文件,才能避免无端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