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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广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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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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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胜诉

民间借贷2024-01-24|人阅读

2019年4月李某某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孟某某主张借款15万元整人民币用于资金周转,基于对李某某的信任,孟某某便按照李某某的要求通过微信方式向李某某转账15万元借款,李某某在收到上诉借款后向孟某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因生意需要,现借到孟某某人民币150000元,借款利息为零,借款期限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双方还约定若发生争议,由孟某某所在地法院管辖。后借款期限届满,但李某某并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向孟某某偿还借款,孟某某多次向李某某协商交涉催要借款,但李某某却故意推诿,拒不偿款借款。故孟某某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向孟某某偿还借款15万元整人民币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借款15万元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4.75%从2020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李某某承担。

孟某某与李某某的借款合意真实有效,以及孟某提供了借条、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双方的借款事实真实存在,孟某某与李某某的民间借款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孟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保护。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李某某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经过法院的庭审,法院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情况,对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认定,法院依法判令:一、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孟某某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起按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利息)

建议: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且双方有借条、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为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合法成立并生效,法律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且在大多数民间借贷中,借贷行为发生前双方往往是朋友关系,基于信任才将欠钱款出具,但是出借之后,对方均很难按照双方约定的意思表示偿还借款,在催款过程中吗,双方往往会出现关系恶化,情感僵局,甚至对方还会拉黑,拒不联系等情况,时间一拖再拖,情感也不复存在。这个时候应当及时的委托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与对方对接以及及时的起诉,拿到生效的法律文书,确保债权不会超过诉讼失效,也在各方的介入下向对方施加压力,让对方能够及时的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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