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非营运车辆能否主张停运损失?

合同纠纷
2024-07-21
人浏览

非营运车辆能否主张停运损失?

XX诉刘X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日,刘XX通过某团认识某豪车租赁公司的黄XX并互加微信,从黄XX租赁了一辆保时捷718。2021年12月1日,刘XX又从黄XX租赁了一辆保时捷帕拉梅拉,租期一天,租赁的当天下午6点左右发生交通事故致前车项X的哈弗车损伤。刘XX立即通知黄XX过来,事故处理完后,黄XX便开回车辆。事后,黄XX向哈弗车主项X赔付维修费6100元,之后又从其投保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全额获赔6100元。2022年9月,黄XX向法院起诉,要求刘XX支付维修费、赔偿款、租金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585000元。

裁判结果

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XX于2022年10月28日前赔偿黄XX停运损失12000元及折旧费3000元,合计15000元。

律师点评

我国对车辆从事经营性活动采取严格监管的立场,其各个组成要素必须具备合法性,其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的资质合法、车辆的资质合法、驾驶人的资质合法、经营过程的合法等等。合法经营系停运损失的基础,非法之停运损失不应当受到保护。从事客运、货运的机动车行驶证上使用性质登记为“营运”,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而车辆租赁经营服务公司提供的机动车根据2020年12月20日颁布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行驶证上使用性质登记的是“租赁”。其中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上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黄XX为个人,事故车辆的车主项X也为个人,均无车辆出租资质和营运资格,车辆行驶证注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运营,其主张的租金损失为违法所得,不受法律保护。黄XX也未能证明车辆属于营运车辆、车辆修理时间91天的合理性及修理期间必然存在与诉请相当租金收益的证据。关于主张车辆赔偿款300000元系违约金性质,刘XX没有故意或操作不当使车辆损坏,而是正常使用车辆的交通意外事故追尾,且未造成黄XX重大损失,有关条款约定明显畸高,于法无据。另外,黄XX就本次事故向前车哈弗车主项X赔付6100元,帕XX车主已经通过商业三者险从保险公司全部获赔,同一侵权行为对应的损害后果是唯一的,侵权损害赔偿遵循填平原则,同一侵权行为应避免重复赔偿,该费用应由黄XX返还给刘XX。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查看更多
张玉律师
您可以咨询张玉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