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湘01**民初5604号
申请人:刘XX,女,汉族,1995年9月1日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然,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阳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路与长岭路西北XXXXX。
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沛惠南XX。
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贵阳XX公司、陕西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XX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阳XX公司、陕西XX公司的银行存款5840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XX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XX公司、陕西XX公司的银行存款5840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毛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