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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刘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2024-03-27|人阅读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13235号

原告: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然,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被告:刘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辉,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某与被告刘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袁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4元,减半收取2092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 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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