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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改判二年

刑事辩护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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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一审X法院认定被告人XX因多次信访,越级上访,多次到X县县委、县政府缠访,拦截、辱骂他人等;强拿硬要公私财务二万余元。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追缴违法所得二万余元。被告人XX认为量刑过重,上诉至陕西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案过程】

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本案案卷、会见当事人、寻找本案突破点,形成辩护思路。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改判难度较大。辩护人积极寻找可减轻量刑的突破口,通过与审判机关充分沟通,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方案,经辩护人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表达辩护人意见后,二审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当庭签署认罪认罚悔过书,在庭审中发表了有力的辩护意见,在法院判决下达前,辩护人积极与案件主办法官联系,主动跟进案件进展,与法官面谈案件的细节,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量刑上的减轻。【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在案发时患有精神方面疾病,仅负部分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XX自愿认罪悔罪,虽未主动索要钱财,但确有收到有关单位个人的钱款,并由家属代赔全部违法所得

三、被告人XX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未与认定,二审重新认定。

四、被告人XX信访多年,系事出有因,主观意愿系通过信访解决问题,并非故意犯罪。

五、被告人XX系自首初犯偶犯

【裁判结果】

被告人XX犯寻衅滋事罪,改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总结】

本案案件最终取得了被告人及其家人都满意的结果,不仅仅体现了办案律师的专业知识水平,更体现出沟通能力在案件办理中的重要性。在充分阅卷研究案情后,积极主动与司法人员进行沟通,据此建立良好的沟通模式传达有价值的观点。同时,要通过交流发现对方关心的问题,换位思考,才能顺利切入案件要害,找到案件可突破的关键点,取得理想辩护结果。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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