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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

刑事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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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吉7505刑初3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xx,男,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54日被吉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珲春森林公安分局(以下简称珲春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26日被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19日被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吉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汪清森林公安分局看守所(以下简称汪清森林公安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传彬,吉林自主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吉林自主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男,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425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26日被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19日被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汪清森林公安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李健,吉林俊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男,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凤城市爱阳镇东新村。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420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20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25日被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2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15日被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汪清森林公安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何杉,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庚媛媛,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男,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凤凰市凤凰城,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420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26日被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19日被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汪清森林公安分局看守所。

被告人xx,男,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412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19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25日被吉林省珲春林区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xx,男,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521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5日被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汪清森林公安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金今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珲林检刑诉〔20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x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4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公益诉讼起诉人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817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1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长龙、黄凯、王震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员孙博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依法履行职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xx及其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律师、杨律师,被告人x及其辩护人李律师,被告人xx其辩护人何律师、庚律师,被告人xxxx,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金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83月至20233月,被告人xx以牟利为目的,明知国家禁止将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添加到食品当中,在辽宁省葫芦岛市小刘台子村租用的平房内,将购买的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及中药粉勾兑到散装白酒中制造壮阳酒,通过摆摊、聊天软件等方式销售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壮阳酒。现已查实被告人xxxxx9人销售金额为839930元人民币,根据被告人xx供述其非法获利454700元人民币。202354日,珲春森林公安分局在辽宁省葫芦岛市xx小区将被告人xx抓获,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

2.20187月至20233月,被告人x以牟利为目的,从xx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壮阳酒,并在其租住的平房及汽车内进行分装后,通过摆摊、社交软件等方式进行销售。现已查实被告人xxx39人销售金额为481 695元人民币,非法获利277 090元人民币,被公安机关扣押未售出壮阳酒价值为33 135元人民币。2023425日,珲春森林公安分局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兴洲路一处平房内将被告人x抓获,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

3.20207月至20233月,被告人xx以牟利为目的,从x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壮阳酒,以每瓶壮阳酒5元差价的方式将购买的壮阳酒全部销售给xx,销售金额为148600元人民币,非法获利24 870元人民币。2023420日,珲春森林公安分局在被告人xx协助下在辽宁省凤城市xx小区将被告人xx抓获,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回24870元人民币非法获利赃款。

4.20207月至20233月,被告人xx以牟利为目的,从xx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壮阳酒,并以老中医名义在聊天软件群、朋友圈、聊天软件广告信息平台上进行宣传销售。现已查实被告人xxxx7人销售金额为86300元人民币,非法获利58500元人民币,被公安机关扣押未售出壮阳酒价值为9600元人民币。2023419日,珲春森林公安分局在辽宁省凤城市xx酒厂门口将被告人xx抓获,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回58500元人民币非法获利赃款。

5.20228月至20233月,被告人xx以牟利为目的,从xx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壮阳酒并在聊天软件朋友圈发广告进行销售,现已查实被告人xxx(另案处理)、xx销售金额为2520元人民币,非法获利840元人民币。2023412日,珲春森林公安分局在吉林省通化市某市场将被告人xx抓获,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回840元人民币非法获利赃款。

6.20199月至20234月,被告人xx以牟利为目的,从xx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壮阳酒,并在其家中、租用的房屋、其继子xx家中对壮阳酒进行分装后,通过摆摊、在聊天软件朋友圈发广告等方式进行销售。现已查实被告人xxx23人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29 338元,非法获利301740元人民币,被公安机关扣押未售出壮阳酒价值为3158元人民币。2023530日,珲春森林公安分局在吉林省延吉市地质xx小区将被告人xx抓获,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

经吉林省xx食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本案涉案壮阳酒均不同程度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经延边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本案涉案壮阳酒均为有毒、有害食品。

7.20224月至20235月期间,被告人xx以娱乐为目的,通过聊天软件发送视频的方式向xx发送淫秽视频23部、向xx发送淫秽视频23部、向xx发送淫秽视频5部,共计51部。经珲春森林公安分局淫秽物品鉴定委员会认定,xx发送给xxxxxx的视频为淫秽色情视频。

公诉机关对所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书籍、视听资料、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xxxxxxxxx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xx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xxxxxxx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被告人xx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判处被告人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判处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5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建议判处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2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xx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2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xx通过国家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其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8399300元。事实理由:被告xx以牟利为目的,明知国家禁止将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添加到食品当中,仍然将购买的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及中药粉在勾兑到散装白酒中,通过摆摊、聊天软件等方式销售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壮阳酒。现已查实被告xxxxx9人销售金额为839930元人民币,根据被告xx供述其非法获利454700元人民币。经吉林省xx食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壮阳酒均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经延边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本案涉案壮阳酒均为有毒、有害食品。被告xx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被告xx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xxxxxxxxx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xx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事实、理由及诉求均无异议,表示愿意赔偿。

被告人xx的辩护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代理人辩称,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因家庭困难铤而走险,有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事实、理由及诉求均无异议。

被告人x的辩护人辩称,1x有立功情节。x主动向办案警官供述当时警方未曾掌握的线索,后珲春市公安局根据线索迅速准确地抓获了xxx应属重大立功表现。2x系从犯。在本案中,x只是销售环节,并没有生产壮阳酒x按照xx的指令在该范围内进行销售,并且按照xx的指令对壮阳酒进行分装销售,所以xxx具有从属性,应认定x系本案从犯。3x犯罪情节轻微。x系在xx的劝诱下销售案涉酒水,案涉酒水并非x每天都卖的主营货物,与明知案涉酒水系有毒有害食品而购进专销案涉酒水牟取暴利的恶劣客观事实情节有本质区别。x系初犯,不存在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或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情形。x的行为应属于明知,根据xx供述,其销售给x的案涉酒水中并非全部掺有西地那非等有毒、有害物质。虽然在xx的第三十一次笔录中否认在此之前自认的未全部填加西地那非的口供,但其在此之前的口供具有稳定性,应予以采纳,不应采信后续口供。在第十一卷中,兰xx曾在2021622日对壮阳酒送检测部门做了相关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GB16740-2014的规定要求。说明xx的确有未填加西地那非的酒。4x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的罪行,配合公诉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过且已认罪认罚,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其悔罪态度较好。由此可见,x主观恶性不深,又不是本案主犯,犯罪情节也不恶劣,其本人没有社会危害性。5.量刑意见。x具有立功、初犯、从犯、态度好等从轻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没有再犯可能性和社会危险性,恳请贵院在对人x进行量刑时对其建议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xx的辩护人辩称,xx有立功情节,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且已经核实立案侦查,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xx系初犯、从犯,主观恶性不大,且xx的犯罪行为并未造成人员伤害,自愿认罪认罚,能够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赃、缴纳罚金,不是累犯,没有再犯风险,建议对被告人xx量刑情节在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xx的辩护人辩称,xx属于初犯,坦白、无前科,且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年事已高,希望可以从宽处罚。在本案中xx的主观故意没有xx的主观故意严重,希望可以从轻从宽幅度,建议对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为五年有期徒刑;对于xx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指控罪名没有异议,但xx转发视频数量为51张,刚达立案标准,建议判处拘役。

经审理查明:1.2017年,被告人xx摆摊期间认识祖xx,并在祖xx处购进壮阳酒用于销售,之后自行研究勾兑壮阳酒。在网上查询西地那非有壮阳功效后,伪造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通过某平台在武汉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xx共创科技有限公司、xx处购买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并在xx白酒店购买白酒。20183月至20233月,xx以牟利为目的,明知国家禁止将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添加到食品当中,在辽宁省葫芦岛市小刘台子村租用的平房内,将网上购买的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及中药粉勾兑到散装白酒中制造壮阳酒,通过摆摊、聊天软件、快递等方式向xxx9人销售,合计金额人民币839 930元,非法获利454 700元人民币。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

2.20187月至20233月,被告人x以牟利为目的,从xx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壮阳酒,并在其租住的平房及汽车内进行分装后,通过摆摊、发放名片、免费试喝、聊天软件、快递等方式向xx39人销售,合计金额481 695元人民币,非法获利277090元人民币。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其未售出壮阳酒价值为33 135元人民币。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

3.20207月至20233月,被告人xx以牟利为目的,从x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壮阳酒,以每瓶壮阳酒5元差价的方式将购买的壮阳酒全部销售给xx,销售金额为148 600元人民币,非法获利24870元人民币。xx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主动退缴非法获利24870元人民币。

4.20207月至20233月,被告人xx以牟利为目的,从xx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壮阳酒,并以老中医名义在聊天软件群、朋友圈、聊天软件广告信息平台上进行宣传向xx7人销售,合计金额为86300元人民币,非法获利58 500元人民币,被公安机关扣押未售出壮阳酒价值为9600元人民币。xx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并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主动退缴非法获利58500元人民币。

5.20228月至20233月,被告人xx以牟利为目的,从xx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壮阳酒并在聊天软件朋友圈发广告向x(另案处理)、xx销售,合计金额为2520元人民币,非法获利840元人民币。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非法获利840元人民币。

6.20199月至20234月,被告人xx以牟利为目的,从xx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壮阳酒,在其家中、租用的房屋、xx家中对壮阳酒进行分装后,通过摆摊、制作销售名片、在聊天软件朋友圈发广告等方式向x23人销售,合计金额为人民币429 338元,非法获利301740元人民币,被公安机关扣押未售出壮阳酒价值为3158元人民币。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

7.20224月至20235月期间,被告人xx以娱乐为目的,通过聊天软件xxxxxx发送淫秽色情视频共计51条。

经吉林省xx食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本案案涉壮阳酒均不同程度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本案案涉壮阳酒均为有毒、有害食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物证:20毫升塑料瓶装壮阳酒”1瓶;50毫升塑料瓶装壮阳酒”12瓶;250毫升塑料瓶装壮阳酒”1049瓶;250毫升扁形玻璃瓶装壮阳酒”2瓶;450毫升塑料瓶装壮阳酒”4瓶;500毫升塑料瓶装壮阳酒”2瓶;500毫升XO 型瓶装壮阳酒”6瓶;500毫升扁形瓶装壮阳酒”10瓶;1.5升玻璃瓶装壮阳酒”1瓶;2升泉阳泉矿泉水瓶装壮阳酒”1瓶;3斤瓷坛装壮阳酒”26坛;5斤瓷坛装壮阳酒”6坛;10斤瓷坛装壮阳酒”1坛;25公斤白色塑料桶装壮阳酒”9桶,50公斤塑料双耳塑料桶装壮阳酒”1桶;25公斤白色塑料桶4个;500毫升透明塑料瓶450瓶;250毫升塑料瓶341个;500毫升玻璃瓶31个;白色扁透明塑料瓶1个;卖酒名片2盒;盆1个;漏斗1个;聊天软件收款二维码1个;宣传画1张;养生酒包装袋8个;棕色别克GL8汽车1辆:白色东风脾汽车一辆;银色五菱面包车1辆:华为nora8手机一部:vivo nex3手机一部;vivo y3s 手机一部;荣耀X20SE手机一部;苹果13手机一部;苹果13Pro手机一部:苹果14手机一部:华为m6平板电脑1部;vivos9手机一部;华为mate30手机一部。证实被告人xxxxxxxxxxx六人通过摆摊、聊天软件、快递等方式向他人销售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车成分壮阳酒。

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到珲春森林公安分局报警,珲春森林公安分局委托吉林省xx食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壮阳药酒样品进行鉴定,该壮阳药酒被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侦查机关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65日吉林省公安厅决定xx等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由珲春森林公安分局管辖。(2xxxxxxxxxxx户籍底卡、无前科劣迹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上述六名被告人全部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均未发现有劣迹前科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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