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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辩护被采纳 盗窃十万只判三年

刑事辩护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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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辩护被采纳 盗窃十万只判三年

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李绍杰

我的辩护意见是:王某是初犯,可以减轻处罚。从王某户籍证明可知,王某出生于1992年8月15日, 25周岁,是90后。由于踏入社会不久,对社会上的诈骗没有认识,迷恋上了网络彩票(以为是公益彩票),被骗二十多万元,由于要还网络借贷,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王某是个被诈骗的被害人。念及王某是初犯,年轻,被诈骗,建议从轻处罚。

二、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到案后,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将自己所犯罪行如实向办案机关供述,洗心革面,接受处罚,建议从轻处罚。

三、王某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建议从轻处罚。

四、王某的父母在自己生活艰难的情况下,向亲戚借钱,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的母亲从2010年就患上了心脏病,医生建议做手术,因为经济困难一直未做。王某的父亲因交通事故脾切除,,构成八级伤残,劳动能力减少。王某犯罪,使这个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但就是这样,王某的父母为了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向亲戚借钱,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秦某某、王某、夏某某、都某某四份谅解书均写到:“鉴于王某系初犯,且其父母主动赔偿了我的损失并表达了歉意,现本人自愿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并请求公安机关减轻对王某的处罚。”所以,建议减轻对王某处罚。

五、王某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通过公安机关退赃,他的父母赔偿,已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全部恢复,使社会危害性降到最小,所以,建议减轻对王某的处罚。

六、对王某多次入户盗窃在量刑时只能做一次评价,建议不重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上述条文中可以看出,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单独成立盗窃罪,多次盗窃是与上述两种盗窃行为并列的一般盗窃行为的多次盗窃。一个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只能做一次评价,所以,既然评价为入户盗窃,在量刑时就不再评价为多次盗窃。

综上所述,王某是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王某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王某的父母在自己生活艰难的情况下,向亲戚借钱,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王某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通过公安机关退赃,他的父母赔偿,已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全部恢复,使社会危害性降到最小,所以,建议对王某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十几万的金额,判了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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