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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律师
夏俊峰律师
河北-邯郸
主办律师

公司注销,债务难逃

合同纠纷2020-08-04|人阅读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0911民初2600

原告:成安县XX碳素厂,住所地:成安县。

负责人:张X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XX,男,汉族,住泰安市.

被告:李X,男,汉族,住泰安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X,男,汉族,住泰安市.

原告成安县XX碳素厂与被告翟XX、任X、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6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安县XX碳素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峰、被告翟XX、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到庭参加诉讼。任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安县XX碳素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00016.5;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 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87 5日,原告与泰安市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900MA3EK5A1XP 签订了供销合同,双方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原告开始给华XX公司公司供应石墨电极,2018 86日又补充签订协议,自20187月至201810月原告给华XX公司公司供应超高功率石墨电极共90. 4896吨,总货款5881824(有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凭),华XX公司公司共支付货款5381807.5元,尚欠货款500016.5元未支付。被告翟XX和任X为华XX公司公司股东,为公司全体投资人,被告李X为华XX公司公司实际经营者,2019519日华XX公司公司注销,翟XX和任X在办理公司注销时向泰安市岱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签署了承诺书,承诺办理注销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如有虛假自愿承担法律责任,但该公司尚未清算。原告认为,截止起诉时,华XX公司公司欠原告货款500016.5元,且华XX公司公司因不明原因不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X为该公司实际经营者,公司注销后,投资者翟XX、任X及实际经营者李X应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原告无奈,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翟XX辩称: 1. 原告起诉的欠款数额及原告与华XX公司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被告认可。2、原告供应华XX公司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华XX公司公司停产十余小时,经济损失10余万元,应从欠付货款中予以抵扣; 3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案双方交易额近600万元,华XX公司公司仅仅欠付50万货款,

其余货款均按时支付,原告要求50万的违约金超过其损失,应按同期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予以调整; 4、华XX公司公司已经注销,清算过程中,原告未申报债权,翟XX是否承担责任,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确定。 被告李X辩称:李X既不是华XX公司公司的股东,也不是华XX公司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原告要求李X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对李X的诉求。 被告任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泰安市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918日经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登记成立,注册资金2000万元,股东翟XX认缴出资额1500万元, 出资比例75%,股东任X认缴出资额500万元,出资比例25%.经营范围:金属构件制造、销售;钢材、钢胚、锻件、金属铸件销售;废钢、废铁、废旧金属回收;冶炼设备、铸造设备、袋式除尘设备租赁等。 201875日,原告成安县XX碳素厂与泰安市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XX公司)签订供需合同。合同对产品名称、型号、计量单位、单价、含税到厂价进行了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无预付款,十天一结,票到付全款。违约责任,违约金50万元人民币。违约原因: 1、需方不明原因不付款,是需方违约;供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面终止合作,是供方违约。合同有效期三个月,截止到20181012日。同年86日原告与华XX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需方自201884日第930炉开始,包产金额按231元每吨钢给供方结算,之前产量按原合同价格执行,合同期延伸至2018115日。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华XX公司供应超高功率石墨电极,截止至201810月,共计94968,单价65000/吨,计款5881824((出具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八份,该发票华XX公司已认证)。华XX公司截止2019131已付款(包括承兑) 12次,计款581807.5元尚欠500.50米付。被告翟XX辩称原告供应华XX公司公同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华XX公司公司停产十余小时,经济损失10余万元,只是口头陈述,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 原告陈述被告李X是华XX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应承担还款责任,提供原告工作人员与李X的电话交流录音,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且录音中体现不出李X是实际经营者,被告李X也不予认可,称其既不是华XX公司的股东,也未实际经营,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又查明,2019 327日华XX公司全体股东翟XX、任X共同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郑重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2019513日华XX公司以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申请简易注销,由法定代表人翟XX签字,现华XX公司已申请注销。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华XX公司企业信息、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供需合同及补充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下载信息、华XX公司付款明细、业务往来明细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与华XX公司签订的供需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有效合同。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共计供货90. 4896吨,计款5881824元,华XX公司已付款5381807.5元,至今尚欠500016.5元,有增值税发票且被告也予以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华XX公司未按约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笼统约定违约金50万元,已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被告也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院予以调整,以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从欠款之日起计付为宜。由于华XX公司已申请注销,且股东翟XX、任X在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翟XX.任X对其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X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由于李X不是华XX公司股东,原告也未提交其是华X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证据,且被告李X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翟XX、任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安县XX碳素厂货款50016.6 5元并偿付违约金(50016.5元为基数自201921日始按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上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延平00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卓灵

书记员 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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