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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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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
主办律师

律师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刑事辩护2020-09-21|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205月,张三向邻近乡派出所报案称:2013年我在重庆承包工程时认识李四,2017年李四称其亲戚在某单位工作,可以帮其承揽工程,但需要拿中介费50万元,我通过银行转账给其分三次共转款50万元,但其没有给我介绍工程,他骗我。张三要求以诈骗刑事立案。派出所通知到李四,李四称:我没有骗他钱,双方有经济往来。派出所又进行了相关的调查,经县公安局决定将李四刑事拘留,并报检察院批准逮捕。

律师介入:

律师接受李四家属委托后,及时到看守所会见李四,向其了解案情,李四称其没有诈骗,是经济往来。后和派出所交涉,派出所坚持认为构成诈骗。律师及时联系检察院办案人员,并提供不批准逮捕意见,。

律师不批准逮捕意见书:

不批准逮捕意见书,主要概况为四点:一、管辖权异议。转款时受害人在何处工作,有无直接证据指向转款所在地为该派出所,如果没有该证据,案件所指诈骗案件所在地是否更适用管辖。二、对案件定性有异议。仅有转款凭证,能否确认案件的性质。是否应向案件涉及第三方取证,以进一步确认是经济纠纷还是他因。三、报案时间不合常理。答应事情什么时间办理,事情如果办不成何因迟迟不报案,拖至3年之后。四、救济途径不合适。本案完全可以先通过民事方式解决,尽力避免采取刑事办法解决。

案件结果:

检察院经检委会研究,对李四作出不予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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