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清涛律师
张清涛律师
上海-上海
高级合伙人律师

交通事故中,外地农村户口小孩能否按照上海城镇标准赔偿?

损害赔偿2013-11-04|人阅读

牛某某五岁,老家河南农村户口,父母在上海川沙打工,牛某某跟随父母居住,并在上海上幼儿园。2013年4月27日,奶奶去幼儿园接牛某某放学,刚走到马路边上,被迎面驶来的火车撞伤,经交警认定,货车司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牛某某的奶奶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牛某某无责任。经法医鉴定,牛某某右胫骨下段粉碎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金额较大,牛某某父亲委托张清涛律师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存在两方面的争议,第一,牛某某是外地农村户口,能否按照上海市的城镇标准予以赔偿?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农村户籍人员有证据证明其实际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所在地均为城镇,也可以按照城镇标准来赔偿。牛某某未未成年人,没有收入来源,两个条件缺失一个,是否就不能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了呢?张律师认为,不能机械片面的做表面理解,而应当深入思考高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如果牛某某的父母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牛某某自然也就具备了城镇标准。

第二,本案中牛某某的父母居住地是上海川沙的农村,是否就一定按照农村标准赔偿?也不尽然。上海的农村存在大量的征地现象,表面上仍叫某某村,但实际已为城镇的现象比较普遍。需要承办律师深入的调查了解。张律师曾多次前往牛某某居住的村委会走访调查得知,该村60%的村民已被征地,实际成为了城镇人员,按照上海市高院精神,此种情况可以参照上海市城镇标准予以赔偿。此外,牛某某母亲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的是城镇社会保险,也可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最终浦东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将五岁小孩牛某某按照城镇标准判决支付保险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80376元。

此外,关于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什么牛某某的奶奶需要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呢?张律师需说明的是,未成年人,尤其是四五岁的幼儿园小孩,尚不具备判断风险的能力,不能独立行走在机动车道上,作为未成年人的家属,牛某某的奶奶应当严格照看好小孩,尤其是在过马路时,一定不要放开他的手,任由其自由行动,其奶奶对此疏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交警给予了货车主责奶奶次责小孩无责的认定,是正确合理的。

关于本案判决的详细情况,可参照下面的判决书。本文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2013) 民一(民)初字第34339号

原告牛某某,男,2008 年3月29 日生,汉族,位河南省邯城县宜路镇王楼行政村王李庄某号。 法定代理人牛某(原告牛某某的父亲),住河南省邯城县宜路镇王楼行政村王李庄某号。 委托代理人张清涛,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辉,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二郎口镇浦北村小黄组某号。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2329号。 负责人谢嗣俊,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令斌,上海王育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涂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清涛、张辉,被告康**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令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某诉称, 2013年4月27日16时许, 原告与祖母孙桂英步行至本市浦东新区华州路、华夏东路路口,与被告康**驾驶的皖MC7629货车相撞。警方认定被告康**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孙桂英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故原告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人民币( 下同) 18053.20元(已扣除伙食费32元、人寿理赔款70元)、绷带费2 170元、交通费1386元、鉴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80376元(40 188 元x20年x10%) 、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 每天20元计算2.5 天)、营养费2400元(每月1200元计算2个月)、护理费7612.11元( 原告母亲王俊霞每月平均工资2537.37元计算3个月)、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代理费9000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80%,其余由被告康**承担80%责任。被告康**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 律师代理费过高,其余费用同被告保险公司意见。事发后答辩人已付原告14700元,应一并处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医疗费中应扣除伙食费32元、人寿理赔款70元,且该费用中的自费费用、非医保费及绑带费不予理赔。护理费按每月1897元计算,营养费按每日30元计算,交通费认可210元。残疾赔偿金按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3000元。鉴定费、律师代理费不属理赔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7日16时许,原告与祖母孙桂英步行至本市浦东新区华州路、华夏东路路口,与被告康**驾驶的皖MC7629 货车相撞。警方认定被告康**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孙桂英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经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右腔骨下段粉碎骨折,骨折线累及骨饼,构成十级伤残,给予营养期60日、护理期90日(含右腔骨克氏针取出术)。被告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承保人。原告发生的医疗费中自费费用为1068.60元。事发后被告康**已付原告14700元。审理中,原告同意护理费按每月1897元计算。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病历卡、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劳动合同、工资单、离职单、证明、收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及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分担。本案事故责任警方认定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费用,本院确认如下:1 、医疗费,该费用系原告用于治疗产生的合理费用( 包括绷带费) ,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自费、非医保费用先予以赔偿。2 、营养费,原告的主张未超过相关标准,本院予以确认。3 、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供的居住证明、工资收入等证据,原告可以按城镇标准计赔。4 、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受害人受损害的结果等因素,酌定4000元。5 、交通费,根据原告就医及提供的部分交通费发票,酌定600元。6 、律师代理费,根据相关规定,酌定6000 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淤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牛某某医疗费20223.20元、营养费24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计22673.20 元中的10000元; 二、、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淤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牛某某医疗费20223.20元、营养费24 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计22673.20元,扣除本判决第一项后的余额的80%计10138.56元; 三、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淤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牛某某护理费5691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80376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计90667元; 四、被告康**应赔偿原告牛某某鉴定费1800元、律师代理费6 000元,合计7800元中的80%计6240元,被告康**已付14700元,故原告牛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康**846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计1368元,由被告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益美芳

二0一三年十月三

周丽萍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农村户口按照上海城镇标准赔偿,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获赔11万
金某骑电动车在锦绣路与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导致金某左侧五根肋骨骨折、左肺气胸、头枕部挫裂伤。金某委托张清涛律师全权代理交
#损害赔偿
人看过
农村户口按照上海城镇标准赔偿,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获赔11万
操作酒精炉被烧伤总面积约12%,构成九级伤残获赔约12万元
张某个体经营一家足浴店,何某在该足浴店担任足疗师。2011年8月份的一天,张某何某想用酒精炉做晚饭,因两人缺乏基本的操作知识,在熄灭酒精炉时用嘴去吹,火焰顺势将
#损害赔偿
人看过
操作酒精炉被烧伤总面积约12%,构成九级伤残获赔约12万元
张律师代理案件:交通事故致八级伤残获赔24万元
李某骑电动车与徐某驾驶的轿车在奉贤区奉炮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右髌骨骨折、右髋骨及股骨胫骨折、右手掌345掌骨骨折。经奉贤交警支队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
#损害赔偿
人看过
张律师代理案件:交通事故致八级伤残获赔24万元
张律师代理案件:病人在医院就诊时不慎滑倒造成十级伤残,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姚某在浦南医院就诊时,由于楼道内有一滩呕吐物,医院没有及时清理,姚某不慎踩到滑倒摔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与浦南医院协商未果,姚某委托张清涛律师、杜剑峰律师向
#损害赔偿
人看过
张律师代理案件:病人在医院就诊时不慎滑倒造成十级伤残,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律师代理案件:交通事故头部重创,导致脑损害精神障碍,外伤性癫痫,车主被判赔偿85万多元
郭某某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来上海找工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头部着地导致脑部遭到重创,重度昏迷,送到医院做开颅手术,抢救数日才苏醒过来,醒来后精神失常,智力受损
#损害赔偿
人看过
张律师代理案件:交通事故头部重创,导致脑损害精神障碍,外伤性癫痫,车主被判赔偿85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