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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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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a队林地发回再审

其他2009-12-22|人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a(2009)河行申字第12

再审申诉人(原审原告)大化瑶族自治县a队与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大化瑶族自治县b队林地权属纠纷一案,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21224作出的(2002)大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化瑶族自治县a队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OO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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