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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剑律师
吴剑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领域部分案例(一)

刑事辩护2011-09-25|人阅读

◆汪某夫妇进城务工,将其集体承包土地全部转包给同村村民林某耕种。林某未经汪某同意便在该土地上栽种了大面积果树,汪某要求林某移走果树并恢复土地原状,遭林某拒绝,汪某便动手将该片果树砍伐掉。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汪某刑事拘留。本律师介入后,向公安及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为汪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后检察机关以汪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审判阶段,本律师坚持认为此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属刑事案件管辖范畴,主张汪某的行为是针对林某先行违约行为而采取的救济措施,如果林某认为自己种果树的行为合法有据,其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得以解决。一审法院经审查后建议检方撤诉。检察院撤诉后,汪林两家通过民事调解方式了结此案。

◆王某在某服装厂打工时追求新入职的同事陈小姐,被陈拒绝。某日中午陈小姐独自到车间加班时,王某趁陈小姐上卫生间之际,将其堵在卫生间并强行与陈发生性关系,陈抗拒后很快被同事救出。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强奸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王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本律师于二审介入,仔细分析研究案情,提出王某有自首情节,系强奸未遂,同时具有其他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最终二审法院接受了辩方观点,改判王某为有期徒刑二年。

◆李某在某国道旁经营一家饭店,生意不错。次年夏季李某又招来3位女服务员帮忙应付生意,不料想该3位女服务员私下卖淫被抓获。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介绍、容留妇女卖淫将其刑拘,后检察机关以相同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本律师接受李某亲属委托担任李某辩护人,经认真研究控方证据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以及多方调查取证,最后确立了李某事前未与卖淫者同谋,事中不知情,事后也没有检举揭发义务的辩论观点。庭审时与公诉人展开激烈交锋,并提供了扎实的证据材料。最后,法庭采信了辩护人意见,李某被无罪释放。

◆陈某(女)辍学后外在打工,结识老乡江某(女)及江某的男友胡某。二女以租车为名结识了出租车(黑的)司机杨某。某日二女与杨某吃宵夜,江某借故将杨某引开,陈某趁机在杨某啤酒里放入麻醉药,后江某取走杨某身上车钥匙交给江某将杨某小车盗走。杨某醒后报警,二女被抓获,胡某在逃。本律师接受陈某亲属委托担任陈某辩护人,经查阅控方证据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及多方调查取证,在庭审时提出,陈某作案时尚未满十八岁,被抓获时有自首情节,且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最后,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而同案犯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陈某从偏远的山区农村进城务工,在火车站帮人搬运行李为生,被贩毒分子利用,后陈某在搬运两个藏有大量毒品的皮箱时被公安机关抓住,贩毒分子却趁乱溜走。检察机关以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陈某贩毒罪成立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本律师二审介入,以该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法院改判,二审法院经审查后接受了辩护方观点,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期间,由于涉案毒贩被抓获并供认了自己的罪行,陈某终于得以昭雪,无罪获释。

◆苏某为某公司采购经理,负责本公司的原材料采购工作。去年9月,苏某个人出资11000.95元低价从蒋某处购得机器皮带一批后,雇人将该批机器皮带转运至广州某化建有限公司,再从广州公司运回自己任职的公司并办理了入库手续。随后苏某请广州公司的许某按市场价代开了购买该批皮带的发票,开据金额23000.95元,虚增金额12000元归苏某个人所有。苏某案发后,本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苏某辩护人并为其作罪轻辩护,提出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在未接受讯问和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已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职务侵占犯罪中,公司利益未实际受损,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最后,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苏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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