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卢某,女,布依族,1985年X月X日生,住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四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电话:138XXXXXXXX。
被申请人:西安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XXX路某某某广场X-1F-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029-XXXXXXXX、186XXXXXXXX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登记并补缴2012年8月1至2013年2月17日社会保险;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281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2013年2月工资3090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3090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7121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2年8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入职后申请人工作岗位为市场部主管,双方约定工作期限为七年,在职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给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申请人春节后到单位上班后,申请人上级销售总监找其谈话,销售总监在没说任何理由前提下就要求申请人办理离职,被申请人单方面将申请人违法辞退,即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申请人,也未给申请人任何经济补偿金。申请人第二天继续上班,但被申请人却删除打卡记录中申请人姓名、停止了申请人办公操作系统,逼迫申请人无法正常工作,并且未向申请人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而且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严重侵犯申请人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贵委依法支持上述请求。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卢某
2013年X月X日
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雁劳仲案字[2013] XXX号
申请人卢某,女,1985年7月某日出生,住址:西安市碑林区某路某号02级本,身份证号码:XXXXXX.
委托代理人樊小飞,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猛律师团队)。
被申请人西安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西安曲江新区某路某广场X-1F-XX。注册号:XXXXXX。
法人代表人:李某,女,43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沙某,女,27岁,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28岁,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仲裁员韩某独任审理,书记员王某担任庭审记录。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西安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同意于2013年8月7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卢某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
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仲裁请求,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任何劳动纠纷。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仲裁员:韩某
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
注明:仲裁庭审中,经调查单位已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仲裁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7121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调解书中调解款项不涉及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