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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伟律师
魏伟律师
陕西-安康
主办律师

刘**与平利县***机械部****还原物纠纷一案

其他2016-06-14|人阅读

[案情简介]

原告刘**雇请的人员刘****在安平高速施工过程中,因装载机出现故障刘***于是通过的平利县***机械部找到了被告****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受伤导致8级伤残,后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原告刘**的装载机非法扣留

【代理经过】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当时考虑到安平高速属于重点工程项目,装载设备遭扣押不利于工程建设同时被告可能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被告受伤本身也需要花钱治疗,诉讼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案,可能只能是双方都造成经济损失,我希望能够通过调解早日结案否则本案件还会引申出来另一个人身损害案件,本律师在征得了原告的同意后同刘****亲自找到被告并向其讲明了法律关系,非法扣押导致的损失,被告可能将来也 得不偿失,被告当时在本律师离开后半小时打电话给律师答应立即放车,我安排原告的人员去办理接车手续时被告又返悔。无奈,原告为早日取回车辆只能依法起诉。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山工50型”装载机属原告刘家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被告***在维修车辆受伤后、在协商医疗费无果的情况下,本应采取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却以非法手段扣押原告车辆,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属侵权行为,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停工损失,应予赔偿。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由被告****赔偿原告刘**损失19773.47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刘**损失4241.22元;

以上一、二项均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刘家乐其他诉讼请求。

【魏伟律师点评】发生此类案件依法维权才是正道,不能听信某些人讲的采取非法扣押物品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达到目的,这种行为轻则属于民事侵权,重则构成犯罪,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证,还要承担违法的后果,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也应当本着给当事人解决问题为目的,以最有利最便捷的方式处理,如果不成,迅速依法维权。

【后续点评】本案件被告后来又以雇佣关系起诉刘某人身损害赔偿主张近9万元经济损失,法院没有认定雇佣关系,被告仅得到了近3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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