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先彪律师办案精选】 仲裁法院都在本地、理亏钱输自受自气 —北京**公司设备买卖纠纷案代理实录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四川**公司称:2005年8月18日,四川**公司与北京**公司就设备采购事宜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由于在该《合同协议书》覆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双方又于2006年1月25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协议书》中未变更的条款依然有约束力。《补充协议》签署后,四川**公司按约定支付了货款,覆行了作为买方先支付货款150万元的义务;但北京**公司在收到货款后却突然提出必须收到全部货款350万元才发货的要求。四川**公司拒绝后,北京**公司一再拖延交货,构成违约,应该按合同中关于延迟交货违约责任的规定,承担违约金28万元。此外,北京**公司没有覆行全部交货义务,未交付应该交付的空压机和冷干机各一台,总价值7万元。 被申请人北京**公司称:四川**公司多次严重违约,直接导致设备货物滞留港口,逾期交货的责任完全在**公司,四川**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仲裁申请根本不能成立。具体事实和理由为:(1)2005年9月,北京**公司按约定提供了35万元的银行覆约保函,但四川**公司未在收到覆约保函的5天内按合同规定支付合同价款350万元的30%(105万元)作为预付款。(2)2005年12月14日,货物到达上海洋山港,因四川**公司未支付上述预付款,北京**公司无法报关提货,导致货物滞留港口的经济损失达110713.00元。(3)2006年1月25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对付款、货物运抵工地等事项明确规定,但四川**公司不覆行付款义务,直到2006年3月28日才第一次付款150万元。(4)针对四川**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北京**公司只能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5)2006年5月8日,四川**公司承诺货物到达工地现场后立即支付余款200万元;2006年5月11日,货物运抵工地现场,但四川**公司没有按其承诺付款。(6)2006年5月24日,业主慈溪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出面,与北京**公司签订协议,北京**公司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本应在2006年8月17日前付清余款200万元,但一直到2006年11月2日才将款项汇入北京**公司帐中。北京**公司认为,合同已全部覆行完毕,根本不存在还没交付的货物。北京**公司提出反请求。 二、对方律师的代理观点 申请人按约定支付了货款,履行了作为买方先支付货款l50万元的义务;但被申请人在收到货款后却突然提出必须收到全部货款350万元才发货的要求。申请人拒绝后,被申请人一再拖延交货,构成违约,应该按合同中关于延迟交货违约责任的规定,承担违约金28万元和被申请人返还货款7万元。 三、我方律师的代理观点 **公司提出的两项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仲裁委予以据实驳回。**公司提出的两项反请求,即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建议仲裁委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 四、案件审理结果 1、仲裁裁决四川**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欠款64377.00元; 2、北京**公司向四川**公司返还货款6000.00元; 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四川**公司不予执行的申请。 五、案件总结 北京**公司接到四川**公司提起的仲裁申请书, 实感意外。按理, 四川**公司还有十万余元未付, 怎麽还先告状? 四川绵阳仲裁委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排除干扰,查明事实,秉公执法。四川**公司的仲裁申请不但未得到支持,反而被裁决支付给北京**公司64377.00元。四川**公司的不予执行申请也被四川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这个案件的仲裁申请人在四川绵阳,仲裁机关和执行法院都在绵阳,只有我方当事人在北京。本案争议标的虽不大, 但绵阳的仲裁机关和执行法院实是求是的予以裁决,外资企业北京**公司瑞典籍的法定代表人对此深表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