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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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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律师接受广东电视台珠江频道《午间说法》栏目采访

损害赔偿2015-01-15|人阅读

王振律师代理的陈某诉中山市某酒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接受了广东省电视台珠江频道《午间说法》栏目的采访,并于201153日播出。

本案中,陈生驾驶轿车与朋友于2010816日下午13时到中山市东区某酒店就餐,因酒店地下车库没有车位,后在保安的引导下将车辆停放在酒店门口处停车场内的指定车位。陈生在就餐结束后,发现车辆后备箱内的佳能牌摄影器材(包括佳能7D机身、佳能24-70镜头、4G存储卡)被盗窃,原告遂向公安机关报警,至今未侦破。为此,陈生起诉中山市某酒店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240元。

本案一审在中山市第一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并不以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单方告示、约定或行业规定免除安全保障义务或降低其标准。陈某在酒店消费,双方构成服务合同关系,保安指引顾客将车停放在酒店使用管理的停车场,酒店作为经营者对顾客的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那么,车内的物品是否应独立出来呢?法官认为,关键在于车内物品是否为酒店所能控制,由于停车场由酒店管理,其虽然不能直接支配停放车辆,但可以通过约束出入车辆、存取车辆等行为的方式,实现对停车场事物的间接控制,因此酒店负有保管车辆以及车内物品的安全保障义务。顾客虽然没有缴纳保管费,但保管费用已经包含在服务消费里。

法官认为,根据《侵权法》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酒店对顾客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害承担10%补充赔偿责任即需赔偿1824元。一审判决后,酒店方不服,上诉到二审,已开过庭,还没有结果。

二审庭审中,酒店方出具了一份中山市饮食业商会就此案写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意见函”,并在法庭上宣读,函中内容说道:是不恰当地扩大了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加重了饮食业安保负担等等,我当庭指出,作为一个行业协会不能以意见函的形式干扰司法审判。并且,行业协会应该加强行业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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