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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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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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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律师成功帮助广州某公司追回工程款35万

债权债务2015-01-15|人阅读

2012218日,广州某公司与广东某工程公司签订《工程合同》,某工程公司委托广州某公司承建中山市某项目桩纠偏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人民币156600元,每条桩单价3200元,进退场费为每次3000元,施工完成后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逾期付款每日按欠款数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该工程已于20128月完工,共完成135条桩的纠偏工程,合计工程款432000元,该工程经某工程公司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工程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241000元及利息;王振律师代表广州某公司于2013年年底将该工程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广州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41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28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清偿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该工程公司未履行判决,王振律师为广州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于20148月执行完毕,共执行回工程款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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