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叶文波律师
叶文波律师
北京-北京
主任律师

支 付 令 申 请 书

执行2013-03-19|人阅读

书(范文) 支 付 令 申 请 书

申请人:×××,民族××××日生,××××××县人,住××××××××××号。身份证号:×××××××××××××,联系1501121××××诉讼代理人:××律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铭轩律师。被申请人:×××,民族××××日生,××××××市人,系××××职工,住××××镇开发区××小区××单元×室,身份证号:×××××××××××××。联系138××××××××,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向被申请人发布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欠款25000.00(大写:贰万伍仟元)元。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同学关系。20100917日,被申请人找到申请人,声称其所在单位集资购买建房用地,须支付首付款,由于自己手头资金不足,向申请人短期借款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并承诺三个月后一定归还。申请人基于同学感情,也基于被申请人系国家公职人员,相信被申请人,遂于当天将25000.00元现金借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场亲笔书写了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20100917日至20101216日,被申请人应于20101216日之前归还申请人上述借款。20101216日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欠款,但被申请人或者四处躲藏,或者声称出差,不接、不回短信,至今未按约定还款。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明确,借款数额及借款期限明确具体,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督促程序申请的规定。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支付欠申请人的借款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望予以批准为谢。此呈××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被申请人亲笔书写的欠条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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