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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久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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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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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40岁小腿截肢,法院判决获赔52万

其他2012-09-09|人阅读

丁久阳律师代理的案例

某男,因交通事故导致小腿截肢,事故发生时40周岁,肇事方承担同等责任,需要安装小腿假肢。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1年9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决获赔人民币52万元,其中假肢确认的费用为45.5万元,单次假肢费用为54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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