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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久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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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56岁大腿截肢,法院判决获赔74万元

损害赔偿2012-09-09|人阅读

丁久阳律师代理案例

某男,被水泥槽罐车撞伤致大腿截肢,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56周岁,需要安装大腿假肢。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决获赔人民币74万元,其中假肢费用为327170元,单次假肢费用598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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